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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纸币民国二十四年山阴县农民贷借合作社贰角实物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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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纸币民国二十四年山阴县农民贷借合作社贰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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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二十四年山阴县农民贷借合作社贰角券的历史背景与解析

一、核心概念与时间定位
“民国二十四年”即公元1935年(1912年为民国元年,1935=1912+23)。此时中国处于南京国民政府统治中后期,经济上面临白银外流、通货紧缩压力,同时乡村金融极度匮乏——传统高利贷盘剥严重,农民缺乏生产资金,成为制约农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在此背景下,“农民贷借合作社”作为国民政府推动的乡村合作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运而生。

二、“农民贷借合作社”的制度起源
1920年代末至1930年代,国民政府为应对农村经济破产、巩固基层统治,借鉴西方合作经济理念(如德国雷发巽式信用合作社),推行“农村合作运动”。1931年,实业部颁布《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1934年又修订为《合作社法》,明确将“农民贷借合作社”定义为以农民为主体、以调剂社员资金借贷为目的的信用合作组织,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低息生产贷款,抵制高利贷剥削。

这类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包括:社员股金、政府补贴、银行(如中国农民银行)的低息转贷,部分地区还会发行合作社流通券(即用户提到的“贰角”券),用于内部资金周转或小额支付,弥补农村现金不足。

三、“山阴县”的地域背景
山阴县在民国时期属浙江省绍兴府(今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一带,历史上山阴与会稽两县同城而治,1914年合并为绍兴县,但民间仍沿用“山阴”旧称)。浙江是国民政府农村合作运动的试点省份之一:1933年,中央农业推广委员会与浙江省政府在杭州设立“浙江省农村合作事业委员会”,率先在全省推广贷借合作社。山阴县作为浙东农业县,受此政策推动,应较早成立了农民贷借合作社。

四、“贰角券”的性质与作用
用户提到的“贰角”并非法定货币(当时民国法定货币为银元、法币等),而是合作社内部发行的信用凭证,具有以下特点:
1. 区域性:仅限山阴县该合作社社员内部流通,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购买农资(如种子、农具)或小额交易,不得兑换银元(除非合作社明确承诺兑付);
2. 应急性:1935年11月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改革”(废止银本位,发行法币),但农村地区法币普及缓慢,合作社券可缓解现金短缺,保障农业生产循环;
3. 政治象征:券面可能印有“互助合作”“救济农村”等标语,体现国民政府“复兴农村”的宣传导向,但实际运作中因资金不足、管理混乱,多数合作社未能有效服务农民,反而成为少数乡绅把持的工具。

五、历史局限性与后续命运
1930年代的农民贷借合作社虽初衷良好,却存在根本缺陷:
- 资金依赖外部:合作社自身积累薄弱,需向银行贷款,一旦银行收紧信贷(如抗战爆发后),合作社立即陷入瘫痪;
- 行政干预过度:地方政府常强制摊派股金、指定负责人,导致合作社偏离“民办”原则,沦为“官办”附庸;
- 通货膨胀冲击:1940年代后法币恶性贬值,合作社券也随之失去信用,最终退出流通。

山阴县农民贷借合作社的“贰角券”,正是这一时代乡村金融实验的微观见证——它既反映了民国政府试图挽救农村经济的努力,也暴露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小农经济与官僚资本结合下的制度困境。

总结
这张“民国二十四年山阴县农民贷借合作社贰角券”,是1930年代中国农村合作运动的实物遗存,承载着特定历史时期的农村经济政策、地域社会生态与金融实践。其价值不仅在于钱币本身,更在于为我们理解民国乡村社会的挣扎与变革提供了具象化的历史切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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