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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纸币民国二十年中国实业银行伍圆(此劵由交通银行发行)
民国二十年(1931年)中国实业银行伍圆券(交通银行发行)的历史背景与解析
一、核心信息梳理
该纸币的关键要素需先厘清:发行主体为交通银行,面值伍圆,年份标注“民国二十年”(1931年),票面文字提及“中国实业银行”——这一表述并非指由中国实业银行直接发行,而是体现了当时“代理发行”或“联合发行”的特殊金融现象,需结合1930年代初的金融环境解读。
二、时代背景:1930年代初的中国金融与经济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逐步推进“废两改元”(1933年实施)和“法币改革”(1935年实施),试图统一混乱的货币体系。但在此之前,中国金融市场仍由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三大行”)主导,辅以地方银行和商业银行,货币发行权分散,且受西方列强在华银行(如汇丰、花旗)影响较深。
1931年正值世界经济危机波及中国,国内银根紧缩,农村经济破产,民族工业面临外资挤压。国民政府亟需通过金融机构稳定经济,“实业救国”思潮高涨,各类“实业银行”应运而生,但实际运营中常依赖大银行的资金支持或代理发行业务。
三、交通银行与中国实业银行的关系
1. 交通银行的地位:
交通银行成立于1908年,最初为清政府邮传部管理铁路、电报、航运资金的机构,1912年被北洋政府接管,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将其定为“发展全国实业之银行”,与中央银行、中国银行并称“国家金融体系支柱”,获准发行兑换券(纸币),业务侧重实业投资与交通建设(如铁路、公路)。
2. 中国实业银行的角色:
中国实业银行成立于1919年,总行设上海,以“振兴实业”为宗旨,主要向工矿企业放贷。但该行资本实力较弱(初期资本仅500万元),且受限于当时的金融管制,自身未必具备完整的货币发行能力(国民政府早期对商业银行发钞控制较严)。因此,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 代理发行:中国实业银行委托交通银行代其发行纸币(票面标注“此券由交通银行发行”,即交通银行作为“代理发钞行”,承担兑付责任);
- 联合发行/套用额度:交通银行利用自身发钞额度,为中国实业银行代印或联合发行特定面额纸币,票面同时体现两家银行名称,以增强信用。
四、该伍圆券的历史意义与细节推测
1. “实业救国”的时代印记:
票面提及“中国实业银行”,直接呼应了1930年代初“实业救国”的主流思潮——国民政府鼓励发展民族工业,金融机构通过发钞支持实业项目,此类纸币的设计与发行本身即是金融政策服务于实业的体现。
2. 交通银行的发钞逻辑:
交通银行作为“实业银行”,发钞时选择与中国实业银行合作,可能是为了借助后者的“实业”标签贴近政策导向,扩大纸币在工商界的流通性;同时,交通银行通过代理发行可收取手续费,增强自身资金实力。
3. 未流通或稀有性?
目前公开的钱币资料显示,中国实业银行独立发行的纸币存世较少,而交通银行代发的版本更为罕见。若该券为1931年发行,正值“九一八事变”前夕(1931年9月18日日本侵华),社会动荡可能导致部分纸币未广泛流通即被回收,或因战争损毁,故存世量可能较低,具有收藏与研究价值。
五、后续命运:1935年法币改革后的归宿
1935年11月,国民政府推行“法币改革”,规定中央、中国、交通三家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定货币(“法币”),禁止其他银行发钞,并强制收兑银元、白银。中国实业银行此前若通过交通银行发行的纸币,需在此时按法币汇率兑换回收,退出流通——因此,该伍圆券的流通时间仅约4年(1931-1935),是法币改革前“多元发钞”时代的见证物。
总结
这张纸币是1930年代初中国金融转型期的缩影:它既体现了交通银行作为国家支柱银行的发钞职能,也反映了“实业救国”思潮下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更见证了从分散发钞到法币统一的过渡阶段。其历史价值不仅在于钱币本身,更在于背后折射出的民国经济困境、金融探索与国家统一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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